北京师范大学电子邮箱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4-06-30   |  浏览量:

第一条 总则
  电子邮件系统是学校信息化的重要应用之一,为确保学校电子邮件系统规范、安全和稳定运行,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园网相关规定,在《电子邮箱管理办法》(师校发〔2004〕56号)基础上重新进行修订。
第二条 电子邮箱管理
 1. 学校电子邮箱是学校为师生和校内单位提供的免费电子邮箱,邮箱实行实名制管理。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维护工作,并确保邮件系统正常运行。
 2. 学校电子邮箱仅限本人或本单位使用,禁止将学校电子邮箱以任何形式转让给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遵循一人一邮箱原则。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用户,信息网络中心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该用户的邮箱使用权。
 3. 学校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和电子邮件内容的隐私,保障数据的安全性。
第三条 电子邮箱账号、开通、注销
 4. 教职工办理入职手续后电子邮箱自动开通,用户名为工作证号,邮箱后缀为@bnu.edu.cn。教职工邮箱存储空间为10G(最大邮件数量100万,最大附件容量100M,含1G网络存储空间)。访问网址:http://email.bnu.edu.cn。
 5. 学生入学后电子邮箱自动开通,用户名为学号,邮箱后缀为@mail.bnu.edu.cn。学生邮箱存储空间为2G(最大邮件数量 5000 ,最大附件容量50M,含 500M 网络存储空间)。访问网址:http://mail.bnu.edu.cn。
 6. 学校各单位可根据需求免费申请单位公共邮箱,邮箱存储空间同教职工个人邮箱,须指定明确的邮箱管理员。学校各单位或某一特定团体可免费申请电子邮件列表。
 7. 历史遗留的非学工号邮箱在该办法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补全邮箱个人信息,届时未补全的邮箱将被停用,停用6个月以上将被注销。
 8. 教职工离职时主动办理电子邮箱注销手续,离职3个月后停用,离职6个月后将被注销。
 9. 学生电子邮箱毕业后作为校友邮箱,永久保留。
 10. 各单位公共邮箱和电子邮件列表默认有效期2年,到期可申请继续使用,否则届时将被停用,6个月后被注销。
第四条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
 11. 用户均可根据需要设置个性化邮箱名称,在“邮箱设置”中“设置别名”。
 12. 用户应妥善保管邮箱密码,如忘记密码,可通过学校微信门户找回,或由本人持校园卡等有效证件到信息网络中心综合服务大厅进行密码重置。因密码泄露或被盗导致个人邮件泄露丢失及产生的一切后果,用户自行承担责任。
 13. 用户如有特殊情况需扩容的,可向信息网络中心提交扩容申请,由信息网络中心审核处理。
 14. 校内各单位如有需求群发邮件的,须向信息网络中心提交群发申请,审批后由信息网络中心定向群发。
 15. 因历史遗留有多个邮箱的教师需配合学校合并为一个邮箱,限期不配合或不响应的,由信息网络中心依据本办法强制合并。
 16. 用户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所传送的信息不得损害国家、学校和他人的利益,不得通过学校电子邮箱从事违法活动或传播不良信息。否则学校将采取相关措施,直至关闭邮箱,终止其使用资格。违法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17. 用户自行承担由自身行为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如:通过电子邮件购买商品、服务、进行网络交易等造成的损失等。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北京师范大学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