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和《北京师范大学电子身份统一认证标准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9   |  浏览量:

北京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和《北京师范大学电子身份统一认证标准和实施办法》的通知

师校发〔2013〕10号

北京师范大学校园卡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校园卡管理,拓展校园卡在校园工作、学习和生活中的应用,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园卡由学校统一发放和管理,具有校内电子身份识别、消费等功能,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他人。

第二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专属类别卡和临时卡,不同类别的卡具有不同的使用权限。

第三条 教工卡针对事业编制及校聘教职工、进站博士后、外籍教师、985项目聘用人员发放。以上人员可凭人事处相关证明及电子照片申领教工卡。

第四条 学生卡针对在校全日制学生、在职研究生、留学生、联合培养和校际交流本科学生发放。新生校园卡在学生处、研究生院及留学生管理办公室将新生个人资料提供给信息网络中心后统一办理。

第五条 专属类别卡针对各单位合同聘用人员、后勤管理处聘用人员、基建处项目管理人员发放。以上人员需在填写并提交《北京师范大学各类聘用人员办理校园卡申请表》以及电子照片后申领专属类别卡。

第六条 临时卡针对各单位临时聘用人员、夜大生及各类短期来校讲学、公务、培训、访问、交流人员等发放。以上人员由各单位办公室提交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证明及信息表后集中办理临时卡。

第七条 除正式在编教工、博士后、全日制统招本科生、学术型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长期留学生首张校园卡免费办理外,新办、补办校园卡均须缴纳相应工本费。

第八条 校园卡具有有效期限制,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持卡人持校园卡和有效证明文件方可办理校园卡延期手续。

第九条 校园卡注销。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未办理校园卡延期手续,学校将统一注销校园卡帐号,校园卡余额由信息网络中心汇总交由财经处统一管理。在校园卡系统中登记有中国银行卡信息的用户,其余额将退还至对应银行卡中;未在校园卡系统中登记银行卡号信息的用户,需在综合服务大厅申请退款,凭退款证明到财经处领取校园卡余额。

第十条 校园卡业务办理地点在学十六楼南侧一层信息网络中心综合服务大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北京师范大学电子身份统一认证标准和实施办法

为规范统一校内各单位管理信息系统用户电子身份管理,方便师生使用校内各类信息系统,并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电子身份指师生在校内各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电子账号信息,电子身份人员类别为在校的教职工、学生、及校内各类聘用人员等。

第二条 统一认证指师生电子身份由学校统一认证平台分配账号、密码,并自动开通用户所属类别有权访问的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资源,随后师生即可登录使用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条 电子账号的命名规则为师生每人可有一个主账户和一个别名。主账号为学工号,生成规则符合《北京师范大学管理信息标准—机构、人员、科研项目编码》(师校发〔2009〕32号)中的人员编码规则;别名可由用户自行设置,不同用户别名不能重复,采取先申请先获得的分配规则。

第四条 电子账号的初始密码由信息网络中心通过安全方式生成和发放,用户收到后可自行修改,密码长度必须大于等于8位,且包含数字、字母、标点符号中的两项。密码需要定期更新,系统将定期自动提示。

第五条 账号密码的找回是指用户丢失密码时,可通过电子身份统一认证平台的自助找回密码功能,或本人持有效证件到信息网络综合服务大厅重置密码。

第六条 电子身份信息来源于学校人事、学生学籍管理等主管部门提供的人员数据,师生到校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即开通电子身份统一认证平台账号,师生离校时即注销电子身份账号。

第七条 电子身份统一认证平台应用于校内所有师生广泛使用的管理信息系统。本办法实施后,校内各单位建设面向师生服务的管理信息系统必须与电子身份统一认证平台进行认证集成并备案系统信息。

第八条 电子身份统一认证平台为校内管理信息系统的认证集成提供标准的接口,由信息网络中心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管理信息系统内特殊账号,如系统各级管理员、内部管理账号等可由原系统管理,不需通过电子身份统一认证平台认证管理。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