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关于印发《北京师范大学校园网管理条例》的通知 (师校发〔2004〕53号)

发布时间:2004-05-03   |  浏览量:

一、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师范大学校园网是指在校园范围内,为全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提供信息服务的计算机网络,是实现校内各单位互联、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其他公共网络互联的网络系统,是学校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 北京师范大学校园网是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接入单位和组成部分,其管理和使用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的有关条例,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规定。校园网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网络上不允许从事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第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校园网管理模式为二级管理,学校主要管理机构为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学校校园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提供基于校园网的多种信息服务并承担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相关工作。校内各单位的网络运行和维护由本单位负责。

 

二、网络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校园网及其网络资源统一由学校进行管理调配,未经学校信息网络中心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自行使用。任何单位不得私自租用或者架设出口线路,不得私自与任何公司合作进行网络服务及网络经营活动。

第五条 学校网络建设项目由信息网络中心统一管理,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网络工程项目需由项目提出单位向信息网络中心进行申报,经信息网络中心审核工程方案并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六条 接入校园网的各单位须有网络管理主管领导和二级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网络技术工作和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第七条 校内各种施工项目如可能影响或者破坏到校园网络资源时,需提前向信息网络中心进行申报,与信息网络中心一起确定实施方案。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利用校园网络资源开设网络教室或公用计算机房时,须根据用途向主管单位申报,经审批后在信息网络中心及保卫处进行确认和备案。未经批准,私自利用校园网资源开设网络服务场所的单位,将报请学校进行相应处罚。目前已经开设的单位需按要求重新申报并备案。

第九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缴纳相关费用。对不能按时交费的用户,信息网络中心有权停止其对校园网的使用。

 

三、网站建设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条 校内各级各类网站由信息网络中心统一监督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校内建设网站均需向信息网络中心申请并填写《北京师范大学校内网站申请登记表》。

第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主页(尤其是单位基本信息页面)原则上要求集中放置在信息网络中心的服务器上,服务器由信息网络中心统一管理,内容的更新由各单位负责并通过远程维护,信息网络中心为各单位提供统一的动态信息发布平台。若必须建立独立的WWW服务器的单位,建议将服务器在信息网络中心机房进行托管,以保证服务器运行的稳定和畅通。具备服务器运行环境,并需独立运行和维护服务器的单位,需经信息网络中心批准后方可自行管理维护。

第十二条 校内网站管理建立责任人制度。校内各单位网站管理须明确主管领导,并安排专人负责,以确保网站内容更新的及时和准确。原则上要求每周至少更新一次,并在网站上注明最后更新时间。

第十三条 校内网站信息发布建立审核制度。在学校主页上发布的信息需填写《北京师范大学上网信息发布审批表》,并经学校办公室审核批准。在各单位网站上发布信息,需经各单位网站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上私设服务器,包括代理、DHCP、Email、下载等网络服务。如果需要,须向信息网络中心申请并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凡在校园网上开设BBS区域、聊天室,应有明确的责任人,以实名向信息网络中心登记,并遵照国家相关规定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和注册,审查、批准后方可建立。

第十六条 除经批准的电子商务网站外,校内其他网站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

第十七条 校园网上的信息和资源属于该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只有在取得了该信息和资源的所有者的允许后,才能使用该信息和资源。网络上软件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八条 信息网络中心负责bnu.edu.cn为后缀的域名服务管理,申请bnu.edu.cn为后缀的域名须到信息网络中心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对校园网络的侵袭。信息网络中心对校园网实施病毒监控,所有上网用户也要积极防范,发现病毒应及时采取措施清除,信息网络中心可以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使用校园网资源的用户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义务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校园网信息安全监督检查。

 

四、信息保密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在规划、建设、研制、安装和使用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中,要同步规划落实相应的保密设施,必须符合保密要求,加密级别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配置合格的保密专用设备,防泄露、防窃密;对涉及秘密的信息,严格访问权限控制,不得越级越权操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计算机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必须实行物理隔离;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接入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学校在互联网和其他公共信息网上提供或发布的各类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和部门应当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健全信息保密审批制度。需发布的涉密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计算机信息系统泄密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

本条例解释权在学校信息网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