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微信门户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微信门户规范管理,确保微信门户安全、稳定运行,维护学校及广大师生的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信门户是学校信息化重要应用之一,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维护工作,并确保平台系统正常运行。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可根据需求向信息网络中心申请开通使用微信门户,主要用于发送消息、设立栏目、对接应用系统等。发送消息可实现图文消息定向发送,精准及时送达师生;开通独立微信栏目,为师生提供个性化服务;与各单位系统对接,实现在线办理业务,实时查询信息。
第二章 微信门户账号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设立专门的微信门户管理员,负责信息的编辑、审核、发送,保障数据安全。如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各单位需主动告知信息网络中心,建议各单位管理人员控制在1-2名。
第五条 由各单位微信门户管理员,统一向信息网络中心申请开通本单位微信门户账号,并负责账号管理。
第六条 账号仅限本单位或本人使用,严格管理账号权限,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让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如不再使用该账号,应主动申请注销。
第七条 应妥善保管微信门户账号和密码。因密码泄露或被盗导致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及产生的一切后果,使用者自行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账号默认有效期2年,到期可申请继续使用,否则届时将被停用,3个月后被注销。
第三章 微信门户发送内容管理
第九条 各院系用于本单位办公、教学科研、学生工作等,发送对象为本院系师生;机关部处用于面向全校教师或者学生服务的部门,发送对象为全校教师或学生。
第十条 发送内容:必须是学校及各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有关的信息咨询和活动通知,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法律、法规,不涉密、不泄露学校制度、不暴露个人隐私,保证发送内容的信息安全,否则学校有权终止其使用权。
第十一条 内容由各单位在后台自行编辑,群发前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确认格式和内容无误后方可发送。
第四章 微信门户群发消息管理
第十二条 面向本单位师生群发消息直接发送,由各单位自行控制发送频率和发送时间,以不影响师生正常学习、生活为原则;若发送全校,需提交信息网络中心审核后发送。
第十三条 每条群发消息都必须精准发送,有明确相关的发送对象。明确相关的发送对象是指消息与发送对象本人相关,若无法看到该消息,会对本人造成一定损失或较大遗憾。
第十四条 通知类消息发送次数不限,新闻类消息原则上不发送,若有面向全校师生的重要新闻需要推送,每周不超过1次。一天有多条消息要求发送的,应合并成一条多图文消息。
第十五条 为避免打扰师生生活,群发消息都定时工作日上午10点半左右与下午4点半左右各一次。默认选择就近的时间定时发送;若消息确实紧急,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可立即发送,其他情况一律定时发送。
第十六条 消息一旦发出,不做撤回处理。
第十七条 若因发送内容或发送频率产生不良影响,将根据情况酌情采取缩小发送范围、减少发送频率直至暂停群发权限的措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北京师范大学微信门户账号申请表
本单位账号 管理员信息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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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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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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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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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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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使用账号由本单位账号管理员通过管理后台开通或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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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使用者 |
□行政办公 姓名 工号 手机号 □党务工作 姓名 工号 手机号 □教学工作 姓名 工号 手机号 □科研工作 姓名 工号 手机号 □学生工作 姓名 工号 手机号 注:以上供选填,供备案参考,管理员需申请到账号后登陆后台自行添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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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范围 |
(教师/本科生/研究生/本院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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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系统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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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名称及域名、系统开发语言等 (如需使用应用系统发送可填写) |
申请微信门户栏目 |
(如需开通微信栏目填写栏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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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字盖章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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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 申请时间: |
申请单位意见:
主管领导签字: (公章) |
信息网络中心意见
(签字) |
Ver.2016-04-22